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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山景区“新立法” 破坏可罚款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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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6 18: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将有可能限制“除景区内环保型营运车辆、执行施工任务的车辆以及消防车、救护车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外的所有车辆”在景区内行驶,同时还将取缔景区内一切经营性餐馆。作出此规定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提请了11月25日召开的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一旦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16年前制定的法规已不能够适应现在管理需要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纽武在作关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制定情况说明时指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已于2002年晋升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而于1990年制定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使用十多年,原有的规定因受历史条件限制,已不能够适应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需要。“我们的条例应当着眼于岳麓山的保护,而管理只是保护的手段,必须从法规名称到内容都进行大的修改,需要重新制定一部法规。”

唐纽武表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自2003年就已经开始,历时三年。“2006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再次审议,通过了该条例,现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景区内从事破坏活动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确立了多方共同保护管理的体制,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一旦条例通过,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游客的上山车辆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受到限制。条例第十五条指出:“除景区内环保型营运车辆、执行施工任务的车辆以及消防车、救护车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岳麓山景区和橘子洲景区内行驶。”

同时受到限制的还有景区内的建设活动:“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违反规划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在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禁止开设经营性餐馆(从核心景区外提供成品、半成品的快餐除外)”。

条例中还明确,“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除责令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最高可处100万元的罚款。”

岳麓山景区

岳麓山景区

岳麓山

岳麓山
发表于 2006-12-5 10: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如果是用钱买来的那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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