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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助降房价出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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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8 10: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局、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关于对建设项目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后续配套工程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长价房〔2007〕121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审核工作程序,特制定《长沙市物价局对建设项目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后续配套工程费用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长沙市物价局对建设项目中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后续

配套工程费用审核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根据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局、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市电业局《关于对建设项目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后续配套工程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长价房〔2007〕121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审核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建设项目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后续配套工程费用的审核管理。

第三条后续配套工程费用的审核范围主要为长沙水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湖南星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施工单位与建设方签订的后续配套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条后续配套工程费用审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后续工程费用按省建设厅颁布的〔2002〕安装工程定额或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进行。

第六条后续配套工程费用审核程序除按我局《关于下达物价审批、成本监审、价格认证工作规程试行办法的通知》(长价办〔2006〕95号)外,还必须规范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造价(附施工图)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市物价局进行审核(同时报送建设项目相关资料)。

(二)制定审核方案,确定项目审核负责人及审核人员;

(三)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审核;

(五)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六)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定,提交项目成本审核结论和价格认证报告,集体讨论后形成初审意见;

(七)初审意见及时反馈给项目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和建设单位无异议,由项目施工和建设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如存在异议进行复审,反馈意见送达五日内如没有任何回音,视同默认同意)。初审意见在项目施工和建设单位回复意见后,由局审核小组签署意见,分管局长签字,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最后,由局长签发正式审核文件。

(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向建设单位适当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第七条审核机构进行后续配套工程费用审核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审核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审核资料。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费用审核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向审核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审核过程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审核机构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九条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工作规程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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