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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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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8: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沙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文件,为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国家对消费者“家电以旧换新”实行财政补贴。
  
  第三条成立长沙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商务的副秘书长、财政局、商务局局长为副组长,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负责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市环保局负责确定废旧家电拆解企业,并对拆解企业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家电销售、回收价格报备监管,明码标价,打击价格欺诈行为。
  
  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建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消费者投诉,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
  
  第四条实施时间:2009年6月1至2010年5月31日。
  
  第五条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五类家电产品。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电脑各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
  
  第七条补贴行为及对象:在长沙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具备长沙地区户口的居民,在交售旧家电后,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收旧台数与换新台数一一对应。收旧不限品牌、型号,换新时可在五类家电中任选。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对回收企业回收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财政部等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符合下列第八、九、十条条件的家电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均可纳入长沙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企业,但所有纳入试点的企业必须在长沙地区注册三年以上。
  
  家电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以销售企业为主体,组成联合体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确定。
  
  第九条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在长沙地区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8年在长沙地区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家电连锁销售企业至少有3家连锁店(城区≥2家,县城≥1家),且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m2以上;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至少有2家营业网店(城区≥1家,县城≥1家),且单店营业面积在20000m2以上。
  
  3、销售网点具备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家电销售企业的五类产品销售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条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回收网络健全,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能对外公布旧家电回收联系电话或网络联系方式;
  
  2、回收网点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系统,录入、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充足的运输能力;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20名以上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拆解资质的拆解企业,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且依据《电子废弃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按企业规模配备环境、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薄制度;
  
  6、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十二条中标销售企业须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十三条中标回收企业须签订承诺协议,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须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绝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消费者可以选择回收企业,并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应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的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家电的品类、品牌、型号、机身序列号等、消费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消费者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并在家电销售企业的指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申报表》。
  
  消费者申报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及复印件;(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家电销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按照正常家电售价减去国家补贴后的价格向消费者收款,按补贴前销售价开具销售发票。
  
  家电销售企业要及时准确的将销售新家电的品类、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等、销售发票序列号、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垫付补贴金额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及复印件;(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拆解处理企业要及时准确将收购发票序列号、垫付运费补贴金额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长沙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我市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地方负担部门由市级和区、县(市,含高开区)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财政承担三分之一,区、县(市,含高开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家电销售企业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原则上每半个月报市商务、财政等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在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条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原则上报市商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在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一条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回收、拆解企业,将实施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市财政、商务局和环保局作出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销售企业出现下列不良行为,市商务局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的,暂停家电以旧换新试点资格。
  
  (一)未按《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者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三)对购买者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在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购买者。
  
  第二十三条回收企业出现下列不良行为,市商务局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的,暂停家电以旧换新试点资格。
  
  (一)消费者通知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废旧家电,三日内没有上门回收废旧家电的。
  
  (二)回收企业未按指导价回收废旧家电的。
  
  (三)未按《细则》规定及时将回收的废旧家电运送到拆解企业处的。
  
  (四)回收企业未及时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的。
  
  第二十四条拆解企业出现下列不良行为,市商务局、环保局等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的,暂停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资格。
  
  (一)未按《细则》规定对回收的废旧家电进行拆解的。
  
  (二)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市环保局可以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给回收企业垫付运费,未将收购发票序列号、垫付运费补贴金额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销售、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物价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骗取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中未定事项,按《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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