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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原副市长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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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4 09: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次开庭主要是审理易佑德作为主管领导,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蒙受巨大损失一案上滥用职权的问题。

在长达11页的起诉书上,易佑德被指控应为娄底7800万元住房公积金损失承担责任。

公诉人指出,易佑德在2002年至2003年11月任娄底市常务副市长,并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市里关于住房公积金资金只能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决定和管委会职责、议事规则,违法违规批准、指令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投入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非法委托理财,致使该住房公积金本金除了以先期收益名义收回的370.8万元外,其余的7829.2万元以及国债法定利息全部损失。

2006年12月21日上午9时30分,长沙市中级法院2号审判庭座无虚席。坐在被告席的易佑德,现年55岁,捕前曾任湖南省娄底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依法刑事逮捕、起诉。

老朋友说通易佑德4200万元入虎口

2002年7月,娄底市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易佑德任管委会主任,政府办公室主任、秘书长申庆华任副主任。

2003年4月,易佑德召开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管理中心”2003年度使用960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购买国债的计划。会议决定,住房公积金只能到一级市场购买国债、不能到二级市场交易与炒作,计划随后呈报市政府批准。

检方指控,2003年5、6月份,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服务部经理王治宇(已判刑)及职员奉娈萍(已判刑),获悉“管理中心”购买国债的计划后,多次找到“管理中心”主任黄建军(已判刑),要求将住房公积金投到该公司委托理财。黄建军与市政府副秘书长袁辉显(负责联系易佑德,已另案处理)商议,要求“恒信证券”写一份双方合作的报告。期间,黄建军告知奉娈萍,必须做通易佑德的工作。

此后,王治宇以“恒信证券”名义制作了《娄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国债投资项目书》,明确以委托理财的方式,使“管理中心”获得不低于6.5%的投资收益。

其间,奉娈萍得知广东省惠阳湘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袁跃(已判刑),与易佑德及其妻张金玉是好朋友,便通过袁跃的侄女婿邹新文(另案处理)打电话,请袁跃帮忙做易佑德的工作。袁跃则提出收取2%中介费的要求。之后,袁跃给张金玉打电话,要求张金玉做易佑德的工作。

2003年7月24日,袁跃在娄底宾馆与易佑德及其妻张金玉见面后告诉邹新文,“恒信证券”的合作已没有问题。后来,又告诫奉娈萍,要声称此举是“北京王总”安排的。同月28日,易佑德将黄建军叫到办公室,要求将“恒信证券”作为重点考虑对象。当天,在袁辉显汇报有关情况时,易佑德又说,有个“北京的老总朋友”打电话,要求关照一下“恒信证券”。

2003年8月初,黄建军等向公积金管委会提交了娄底市公积金(2003)17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用于委托国债投资管理的请示》。该请示明确了委托“恒信证券”进行国债投资管理,回报率不低于6.5%的两套方案:“弥补亏损,资金规模4200万元”和“弥补亏损,资金规模8200万元”。

这份请示也指出了两个法律风险:1、根据证监机构有关文件精神,“委托人承担投资的投资损失”及关于“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的规定,“回报率不低于6.5%”显然不符合要求。2、按照相关规定,只能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能否采用委托国债投资管理的方式?

同月12日,黄建军将该请示和附件材料呈报。袁辉显签批:拟同意按4200万元的规模委托“恒信证券”投资管理一年。如成功一年后可继续委托并扩大规模。申庆华批示:“只同意搞4200万元,其余同意袁秘书长的意见”。易佑德则签批同意两人意见。

2003年8月15日,黄建军与“恒信证券”签订了合同。8月19、20日,“管理中心”将4200万元汇入“恒信证券”为该中心设立的“658”资金账户。“恒信证券”随后购买了2003年第7期国债(利率2.66%),并于同年9月1日向“管理中心”出具了一年期《受托资产证明书》。同日,即将该笔国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质押,继而在该公司自行设立的“631”(户名:刘湘坤)个人资金账户上进行国债回购操作,融资套现4196.85万元。

次日,在上海某公司操纵下,通过多次转账将其中3900万元转到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其控股的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所控制的相关账户上,用于两公司以及关联公司支付国债回购到期款、委托理财回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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