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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被盗自行车犯罪者最高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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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6: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今天(23日)做客公安部政府网站,就自行车安全管理和网民进行在线交流。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马维亚副局长介绍了关于盗窃车辆及购销脏车的处罚规定。

  马维亚说,这次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部署开展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是要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生产、销售、购买等环节,全面排查清理自行车安全管理漏洞,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研究制定并实施自行车安全管理长效制度措施。可以说,这次专项行动不是一阵风,也不会一阵风,而是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马维亚还表示,自行车被盗案件量大面广,加之目前缺乏基础管理信息,案件查破、赃车追缴、车辆返还确有一定难度。但是,对于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自行车被盗问题,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对待。查破此类案件对其他案件(尤其是大案的侦破)不会有大的影响。因为此类案件关键靠发动群众,关键在打销赃环节。

  马维亚介绍说,对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一律刑事拘留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盗窃普通自行车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对被处罚后再次盗窃自行车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允许降格处理。

  对于收购、销售赃车的行为,马维亚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被盗自行车或者有被盗嫌疑的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60条第3项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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